
公益性墓地本为民生所系,承载着逝者安息之托,却有人借协助公墓征地、管理之机,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、私自售卖墓穴牟利。近日,遂溪法院审理了这起“靠墓吃墓”的贪污案件,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中国股票配资网股票配资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。
基本案情
2005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,被告人梁某某担任某村党总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,自2014年起同时协助政府从事生态公墓土地征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利用职务之便,伙同他人两次虚报所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款,骗取国家资金41万余元,私自售卖生态公益墓穴6座,非法获利12万余元,骗取、侵吞公共财物共计53万余元。
裁判结果
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: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在担任墓地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,负责协助政府征地及做好群众工作,以及在完成征地之后继续管理公墓。他利用职务便利,以骗取、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3万余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。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最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,继续追缴其剩余违法所得。
法官说法
公益性墓地本是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,系民生保障的重要一环,禁止对外销售。然而近年来殡葬领域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乱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,种种乱象让本应是公益属性鲜明的民生保障变成牟利的工具,严重侵害群众利益,社会影响恶劣。法官提醒大家,公益性墓地禁止对外销售,违法交易风险极高,最终可能会面临款项无法退还及墓穴被收回无法使用的局面。如欲购买经营性墓穴,也需核实销售方是否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经营性公墓许可证,以便更好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
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
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
供稿:遂溪法院(莫奕奕)
校改:李敏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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